一、公告序號:2 二、股東會種類:股東常會 三、主旨: 捷迅董事會決議召開107年股東常會公告(補充公告盈餘分配案) 四、依據: 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暨本公司民國107年1月23日及107年3月19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五、公告事項: (一)開會日期:107年6月27日 (二)停止股票過戶起訖日期:107年4月29日至107年6月27日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過戶)之起訖日期: (三)開會時間:09時00分(24小時制) 受理股東開始報到時間:08時30分(24小時制) 開會地點: 集思台大會議中心達文西廳(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85號地下一樓) (四)會議召集事由: 1.報告事項: (1)106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查核106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106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4)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報告。 2.承認事項: (1)本公司106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本公司106年度盈餘分配案。 ●已公告盈虧撥補 ○尚未公告盈虧撥補(開會前至少四十日補行公告) 原因說明: *預擬配發現金(股利):2.0000元/股(即每壹股盈餘分配2.0000元, 每壹股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0.0000元) *預擬配股(總額): 盈餘-0股,每股配發股利0.0元 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0股,每股發放0.0元 *特別股股利:0.0000元/股,可參與配發普通股0.00股 *另擬現金增資0元0股,認購率0.00% *其他: 無。 3.討論事項:無。 4.選舉事項:●無○有 目前依公司章程所定董監事之選任方式為 ●採用累積投票制 ○採用全額連記法 ○其他 5.其他議案:●無○有 6.臨時動議: 六、辦理過戶手續: (一)辦理過戶日期時間:107年4月28日17時00分前(24小時制) (二)辦理過戶機構名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83號5樓 電話: 02-66365566 (三)辦理過戶方式: 因民國107年4月28日適逢假日,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民國107年4月27日前 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83號5樓) ,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07年4月28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 (四)其他: 無。 七、受理股東提案公告、審查標準及作業流程: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並以三百字為限。本公司擬訂於民國107年4月16日起至民國107年4月26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民國107年4月26日17時前送達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利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以掛號函件寄送。 受理處所: 捷迅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地址: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4號4樓) 審查標準: 有下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八、其他應公告事項: *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股東常會30日前函送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號、戶名及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洽詢(電話:02-66365566)。 *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30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故不另行寄發開會通知書,請股東攜帶身分證及原留印鑑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洽詢開會事宜或於當日前往出席股東常會。(電話:02-66365566)。持股滿一仟股以上之股東其開會通知書將於股東常會前三十日寄發各股東,屆時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號、戶名、身份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洽詢。 *本次股東常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38日前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達捷迅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地址: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4號4樓),電話:02-87929897#104,並副知證基會。 *本次股東常會委託書統計驗證機構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本次股東常會未發放紀念品。 *本次股東會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相關事項如下: 1.行使期間:自民國107年05月28日至107年06月24日止 2.電子投票平台: 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網址:https://www.stockvote.com.tw 3.其他說明: 九、特此公告 以上公告係由捷迅公司股東會召集權人輸入,資料如有虛偽不實或事 後變動或未依規定時限公告,均由該召集權人負其全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