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发生日:112/11/03 2.公司名称:捷迅股份有限公司 3.与公司关系(请输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适用。 5.发生缘由: 本公司112年现金增资股款缴纳催缴期间自112年10月03日至112年11月03日 15时30分止。 6.因应措施: (1)未于催缴期间缴纳股款之股东及员工,自112年11月03日15时30分停止缴纳并丧 失其权利。 (2)本公司现金增资已于112年10月06日收足股款,并于112年10月13日以股款缴纳 凭证上柜买卖。 (3)股东及员工已于催缴期间缴足股款者,所认购之股数将于112年11月20日 划拨 至 贵股东及员工指定之集保帐户。 (4)若 贵股东及员工有任何疑问,敬请洽询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 代理部(地址: 台北市重庆南路一段83号5楼。电话:(02)6636-5566)。 7.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 本则重大讯息同时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9款所定 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