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子公司捷迅(香港)有限公司公告资金贷与达「公开发行公司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处理准则」第22条第1项第3款之公告标准

日期

內容

108.06.25

公告序号 1
公告主旨
代子公司捷迅(香港)有限公司公告资金贷与达「公开发行公司
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处理准则」第22条第1项第3款之公告标准
1.事实发生日 民国108年6月25日
2.接受资金贷与之
第一笔
(1)公司名称 Soonest Express (S) Pte Ltd
(2)与资金贷与他人公司之关系
同属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海外子公司
(3)资金贷与之限额
(仟元)(注一) 656,747
(4)原资金贷与之余
额(仟元)(注二) 5,446
(5)本次新增资金贷
与之金额(仟元) 32,080
(6)是否为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同一贷与对象分次拨贷或循环动用之资金贷与 是
(7)迄事实发生日止资金贷与余额(仟元)(注三) 37,526
(8)本次新增资金贷与之原因
营运周转所需之资金融通
3.接受资金贷与公司所提供担保品之内容

4.接受资金贷与公司所提供担保品之价值(仟元) 0
5.接受资金贷与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之资本(仟元) 33,299
6.接受资金贷与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之累积盈亏金额(仟元) -3,741
7.计息方式
年息5%按年收息
8.还款之条件
本金到期偿还、利息按年支付
9.还款之日期
111/6/24
10.迄事实发生日为止,资金贷与余额(仟元)(注四) 37,526
11.迄事实发生日为止,资金贷与余额占公开发行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之比率(注四) 5.71
12.公司贷与他人资金之来源 ●子公司本身 ○金融机构 ○母公司
○其他企业  ○个人   ○其他
13.其他应叙明事项

注一:资金贷与之限额应输公司依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所订定对个别对象资金贷与之额度。
注二:原资金贷与之金额若系首次达公告标准第一项第二款应输"0 "。

注三:若公开发行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据处理准则第14条第1项将资金贷与逐笔提董事会决议,本余额为董事会决议金额。若公开发行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据处理准则第14条第2项经董事会决议授权董事长于一定额度及一年期间内分次拨贷或循环动用,本余额为董事会通过之资金贷与额度。

注四:本余额为公开发行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据处理准则第14条第1项将资金贷与逐笔提董事会决议之资金贷与他人偿还后余额,及依据处理准则第14条第2项经董事会决议授权董事长于一定额度及一年期间内分次拨贷或循环动用之董事会通过资金贷与额度之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