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2.24 | 一、本公司为配合初次上柜前公开承销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4,628仟股,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总额新台币46, 280仟元,业经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105年1月11日证柜审字第1040037336号函核准申报生效在案。 二、兹依公司法第273条第2项规定,将本次增资发行新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名称:捷迅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营事业: 1.G402011 海运承揽运送业。 2.G601011 航空货运承揽业。 3.G701011 报关业。 4.ZZ99999 除许可业务外,得经营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业务。 (三)原发行股份总额及每股金额:本公司资本总额定为新台币300,000仟元,分为30,000仟股,每股面额新台币10 元,分次发行;已发行股份总额为新台币216,020仟元,分为21,602仟股,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 (四)本公司所在地:台北市内湖区瑞光路34号4楼 (五)董事及监察人之人数及任期:董事11人(含独立董事3人),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本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取 代监察人) (六)订立章程之年、月、日:本公司章程订立于73年1月9日,最近一次修订于104年7月29日。 (七)公告方式:公告于公开信息观测站。 (八)本次发行新股总额、每股金额及发行条件: 1.现金增资发行新股4,628仟股,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发行总额计新台币46,280仟元。 2.依公司法第267条规定,保留15%计694仟股由员工认购;其余85%计3,934仟股,依证券交易法第28条之1及104年6 月10日股东会决议,由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利,全数委由证券承销商办理初次上柜前公开承销。其中员工放弃认 购部份,授权董事长洽特定人按发行价格认购之;对外公开承销认购不足部份,依「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证 券商承销或再行销售有价证券处理办法」规定办理。 3.本次现金增资采溢价方式办理,实际发行价格依办理公开承销当时之股票市场状况及向投资人询价圈购之结果, 由本公司与主办承销商议定。 4.本次现金增资发行新股之权利义务与原已发行股份相同。 5.本次现金增资之发行价格、发行股数、发行条件、资金运用计划、进度、预计可能产生效益等及其他相关事项, 如因法令规定、主管机关核示、基于营运评估或客观环境变化而需予修正变更,暨本案其他未尽事宜,授权董事长 全权处理之。 (九)本次增资发行新股后股份总额及每股金额: 本次增资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262,300仟元,分为26,230仟股,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 (十)增资计划用途:偿还银行借款及充实营运资金。 (十一)股票签证机构:不适用(采无实体发行)。 (十二)股务代理机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代理部。 (十三)主办承销机构:中国信托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代收股款机构: 1.员工认股:兆丰国际商业银行中山分行。 2.询价圈购与公开申购:第一商业银行仁和分行。 (十五)对外公开销售受理时间: 1.询价圈购期间:105/02/19~105/02/24。 2.公开申购期间:105/02/22~105/02/24。 (十六)股款缴纳期间: 1.员工认股缴款期间:105/02/26~105/03/01。 2.公开申购扣款日期:105/02/25。 3.询价圈购缴款日期:105/03/01。 4.特定人认股缴款日期:105/03/02。 (十七)公开说明书之陈列处所及索取方式: 1.陈列处所:除依规定分送主管机关外,另陈列于本公司所在地。 2.索取方式:请至公开信息观测站(http://mops.twse.com.tw)查询及下载。 (十八)本次现金增资预计于股款募集完成后,将先行以股款缴纳凭证划拨至认购缴款人指定之集保账户,股东不得 请求交付股款缴纳凭证。增资发行新股股票俟呈奉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30日内以无实体发放。股款缴纳凭证发 放日及股票发放日期将另行公告。 三、本公司最近三年度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表,请至「公开信息观测站」(http://mops.twse.com.tw)查询。 四、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