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9.06 | 壹、本公司于112年5月3日董事会决议通过,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5,000,000股,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计新台币50,000,000元整,本次现金增资案业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12年8月28日金管证发字第1120351672号函通知申报生效在案。 贰、兹依照公司法第273条第2项之规定,将增资发行新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名称:捷迅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营事业: 1、G402011海运承揽运送业。 2、G601011航空货运承揽业。 3、G701011报关业。 4、G801010仓储业。 5、IZ06010 理货包装业。 6、F401010 国际贸易业。 7、ZZ99999除许可业务外,得经营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业务。 三、原额定股份总数、已发行数额及金额:本公司额定资本额为新台币500,000,000元,分为50,000,000股;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300,000,000元,分为30,000,000股,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整。 四、本公司所在地:台北市内湖区瑞光路34号4楼。 五、董事人数及任期:董事9人(含独立董事3人),任期均为3年,连选得连任。并设置审计委员会替代监察人。 六、订定章程之年月日:章程订定于中华民国七十三年一月九日,最近一次修订于中华民国一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七、本次现金增资发行新股总数、每股金额及其他发行条件如下: 1、现金增资发行总额新台币50,000,000元,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计发行新股5,000,000股。 2、公司法第267条规定保留发行总额之10%,计500,000股由员工认购,并依证券交易法第28条之1规定,提拨发行总额之10%,计500,000股办理公开申购。其余80%,计4,000,000股,由原股东按认股基准日之股东名簿所持股份比例认购。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东自停止过户日起五日内,径向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办理并凑。原股东及员工放弃认购之股份或并凑后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拟授权董事长洽特定人按发行价格承购。 3、现金增资认购价格:每股新台币60元。 4、本次增资发行新股采无实体发行,其权利义务与原已发行股份相同。 5、本次增资发行相关事宜,如因法令或客观环境而须变更时,授权董事长全权处理。 八、增资后股份总额及每股金额:本次增资后实收股份总额为新台币350,000,000元,分为35,000,000股,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 九、增资用途:充实营运资金。 十、主办承销机构:群益金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股务代理机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庆南路一段83号5楼,电话:(02)6636-5566】 十二、代收股款机构:兆丰国际商业银行中山分行。 十三、存储款项机构:兆丰国际商业银行南京东路分行。 十四、本次现金增资发行新股相关作业日期: 1、认股基准日:112年9月19日。 2、停止股票转让过户登记期间:112年9月15日至112年9月19日。 3、股票最后过户日:112年9月14日。 4、股款缴纳期间:自112年9月21日起至112年10月2日。 5、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办理过户之股东,请于民国112年9月14日前 亲临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代理部」(台北市重庆南路一段83号5楼),办理过户手续,挂号邮寄者以民国112年9月14日(最后过户日)邮戳日期为凭。凡参加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办理过户者,本公司股务代理人将依其送交之资料径行办理过户手续。 十五、公开说明书陈列处及索取方式:本公司公开说明书除依法分送主管机关公开陈列外,另陈列于本公司所在地,索取方式:请上网至公开信息观测站(mops.twse.com.tw)查询。 十六、本次现金增资预计于股款募集完成后,将先行以股款缴纳凭证划拨至认购缴款人指定之集保账户,股东不得请求交付股款缴纳凭证。增资发行新股股票俟呈奉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30日内以无实体发放。 参、本公司最近三年度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书请至公开信息观测站查询。 肆、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