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发生日:109/01/07 2.公司名称:捷迅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3.与公司关系(请输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适用 5.发生缘由:本公司108年度现金增资认股缴款期限已于109年01月07日截止,惟有部分股东及员工尚未缴纳现金增资股款,特此催告。 6.因应措施: (1)依公司法第142条及266条第三项之规定办理,特此催告。自109年01月11日至109年02月11日为股款催缴期间。 (2)尚未缴款之股东请于前述期间内,持原缴款书至兆丰国际商业银行全省各分行办理缴款,逾期未缴款者,即丧失认购新股之权利。 (3)催缴期间缴款之股东及员工,俟催缴期满经集保公司作业后,依其认购股数拨入缴款股东之集保账户。 7.其他应叙明事项: 若 贵股东有任何疑问,请洽询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重庆南路一段83号5楼,电话:(02)6636-55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