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会日期:104年6月10日 (二)停止股票过户起讫日期:104年4月12日至104年6月10日 债券换股权利证书及转换公司债停止转换(过户)之起讫日期: (三)开会时间:10时00分(24小时制) 受理股东开始报到时间:09时30分(24小时制) 开会地点: 捷迅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台北市内湖区瑞光路34号4楼) (四)会议召集事由: 1.报告事项: (1)103年度营业报告。 (2)监察人审查103年度决算表册报告 (3)订定本公司「诚信经营守则」(新增) (4)订定本公司「诚信经营作业程序及行为指南」(新增) (5)订定本公司「道德行为准则」 (新增) (6)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对保留盈余及特别盈余公积之影响数报告 (新增) 2.承认事项: (1)本公司103年度营业报告书及财务报表案。 (2)本公司103年度盈余分派案。 ●已公告盈亏拨补 ○尚未公告盈亏拨补(开会前至少四十日补行公告) 原因说明: *预拟配发现金(股利):1.0000元/股(即每壹股盈余分配1.0000元, 每壹股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发放0.0000元) *预拟配股(总额): 盈余-0股,每股配发股利0.0元 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0股,每股发放0.0元 *特别股股利:0.0000元/股,可参与配发普通股0.00股 *另拟现金增资0元0股,认购率0.00% *员工现金红利:811500元,员工股票红利:0元 (96年度以前该输入单位为股数) *董监事酬劳(元):0 *其他: 无 3.讨论事项: (1)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新股为上柜前公开承销之股份来源 (2)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条文修订案 (新增) (3)本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部份条文修订案 (新增) (4)本公司「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部份条文修订案 (新增) (5)本公司「背书保证作业程序」部份条文修订案 (新增) 4.选举事项:●无○有 目前依公司章程所定董监事之选任方式为 ●采用累积投票制 ○采用全额连记法 ○其他 5.其他议案:●无○有 6.临时动议: 六、办理过户手续: (一)办理过户日期时间:104年4月11日17时00分前(24小时制) (二)办理过户机构名称: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代理部 地址: 台北市中正区重庆南路1段83号5楼 电话: 02-66365566 (三)办理过户方式: 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办理过户之股东,请于民国104年 04 月11日前(适逢假日,请于民国104年04月10日提前办理)亲临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代理部」(台北市中正区重庆南路1段83号5楼) ,办理过户手续,挂号邮寄者以民国104 年 04 月 11 日(最后过户日)邮戳日期为凭。凡参加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办理过户者,本公司股务代理人将依其送交之资料径行办理过户手续。 (四)其他: 无 七、受理股东提案公告、审查标准及作业流程: 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但以一项并以三百字为限。本公司拟订于民国104年4月2日起至民国104年4月13日止受理股东就本次股东常会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东务请于民国104年4月13日17时前出送达并叙明联络人及联络方式,以利董事会审查及回复审查结果。请于信封封面上加注『股东会提案函件』字样,以挂号函件寄送。 受理处所: 捷迅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 (台北市内湖区瑞光路34号4楼) 审查标准: 有下列情事之一,股东所提议案,董事会得不列为议案: 一、该议案非股东会所得决议者。 二、提案股东于停止过户日时,持股未达百分之一者。 三、该议案于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者。 八、其他应公告事项: *开会通知书及委托书将于股东常会30日前函送各股东,届时如未收到者,请书明股东户号、户名及身分证字号或统一编号,径向本公司股务代理人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代理部洽询(电话:(02)6636-5566)。 *依证券交易法第26条之2规定,对于持有记名股票未满一仟股股东,其股东常会之召集通知得于开会30日前,以公告方式为之,故不另行寄发开会通知书,请股东携带身分证及原留印鉴径向本公司股务代理人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代理部洽询开会事宜或于当日前往出席股东常会。(电话:(02) 6636-5566 )。持股满一仟股以上之股东其开会通知书将于股东常会前三十日寄发各股东,届时未收到者,请书明股东户号、户名、身份证字号或统一编号,径向本公司股务代理人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代理部洽询。 *本次股东常会如有公开征求委托书之情事,征求人应于股东常会38日前依规定将相关资料送达台北市内湖区瑞光路34号4楼,电话:(02)8792-9461,并副知证基会。 *本次股东常会委托书统计验证机构为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代理部 *本次股东常会未发放纪念品。 九、特此公告 以上公告系由捷迅公司股东会召集权人输入,数据如有虚伪不实或事 后变动或未依规定时限公告,均由该召集权人负其全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