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子公司捷迅(香港)有限公司公告資金貸與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之公告標準

日期

內容

108.06.25

公告序號 1
公告主旨
代子公司捷迅(香港)有限公司公告資金貸與達「公開發行公司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之公告標準
1.事實發生日 民國108年6月25日
2.接受資金貸與之
第一筆
(1)公司名稱 Soonest Express (S) Pte Lt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同屬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海外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
(仟元)(註一) 656,747
(4)原資金貸與之餘
額(仟元)(註二) 5,446
(5)本次新增資金貸
與之金額(仟元) 32,08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 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註三) 37,526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所需之資金融通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內容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價值(仟元) 0
5.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資本(仟元) 33,299
6.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累積盈虧金額(仟元) -3,741
7.計息方式
年息5%按年收息
8.還款之條件
本金到期償還、利息按年支付
9.還款之日期
111/6/24
10.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註四) 37,526
11.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註四) 5.71
12.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金融機構 ○母公司
○其他企業  ○個人   ○其他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註一:資金貸與之限額應輸公司依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所訂定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之額度。
註二:原資金貸與之金額若係首次達公告標準第一項第二款應輸"0 "。

註三:若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據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將資金貸與逐筆提董事會決議,本餘額為董事會決議金額。若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據處理準則第14條第2項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於一定額度及一年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本餘額為董事會通過之資金貸與額度。

註四:本餘額為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據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將資金貸與逐筆提董事會決議之資金貸與他人償還後餘額,及依據處理準則第14條第2項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於一定額度及一年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董事會通過資金貸與額度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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