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依據 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第216條之1規定暨本公司104年6月10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股東會開會日期 臨時會 民國104年07月29日 二、作業流程 提名股東資格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應選名額 1名。股東提名人數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或所提名獨立董事人選不符法定資格者,不列入候選人名單。 提名受理期間 民國104年06月15日 至104年06月25日止 提名受理處所(地址及受理單位) 捷迅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4號4樓) 召開提名委員會日期 本公司未設置提名委員會 召開董事會審查日期 預計於民國 104年07月03日 其他有關作業流程之說明 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臨時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者,本公司訂於104年6月15日起至104年6月25日,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郵寄者以受理期間內寄達為憑,並請於信封上加註「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受理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提名股東之應檢附資料 股東戶號(或身分證字號)及持股證明文件影本 被提名人之應檢附資料 獨立董事 證明文件及具體要求(請詳述,如:畢業證書正本、副本或影本等) (1)學歷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壹份 (2)經歷 在職證明書影本壹份或離職證明書影本壹份 (3)當選後願任獨立董事承諾書 願任獨立董事之承諾書正本壹份 (4)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正本壹份 (5)獨立董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相關證明文件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聲明書正本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被提名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非居住者以護照為之)壹份 三、審查標準 依公司法、證交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本公司董事會,對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1)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2)提名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3)提名人數超過應選名額 (4)未檢附前述「應檢附資料」所列相關證明文件 (5)被提名人不符法定資格 四、其他 無 |